东莞一工厂投诉了环保局,电缆厂老板要引以为戒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18-04-07 08:38:48

最近几年,我国的环评审批越来越严格,不少地区已经执行“恢复原状”的未批先建处罚。

年初,东莞市大朗镇某工厂投诉环保局,声称环评提交给环保局很久,但一直没有审批下来,却被告知要把车间内所有生产设备搬离,才能审批环评。

工厂老板无法接受这样的要求,一气之下把环保分局状告至东莞市环保局。

投 诉 信 原 文


我在大朗新设一工厂,租好厂房及办理营业执照时,因对环保政策不了解,装修好厂房,未等到营业执照下来即把生产设备安装调试。

期间环保部门下厂核查要求搬离所有生产设备才给于审批,否则需给于很重的罚款。

请问,做个环评真的要这么折腾吗?是不是搬了就可以通过环评?不搬就通不过呢?如此这搬,对于这么小的一个企业,不知要损失多少。

如果在办营业执照时政府有告知提醒的话,工厂就不会提前做那么多装修投入,搞得这个工厂不知开还是不开了。

东 莞 市 环 保 局 答 复 原 文


建议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上述行为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商执照时,工商部门及工商执照有明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环评未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法律适用问题”,环保部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已作出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保部备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如何确定问题,应由有权处罚机关根据个案不同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在此,提醒电缆厂的老板们,开工厂前一定要先办好环评,即空厂房办理环评,而不是等到安装设备后才做,否则后果真得很严重。

图文来源:电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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