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丨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7-09 06: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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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金融解读  




922日,(《通知》),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结构业务的合作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有诸如给购房者提供或参与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等5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同业公会。(正文内容详见文后)



法询金融注意到,上海银监局曾与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15日对部分商业银行今年1、2月份个人按揭贷款业务进行核查,并结合近期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工商局对链家、太平洋、仁丰、汉宇、我爱我家、佳韵等6加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1)部分商业银行违反受托支付要求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经查,辖内部分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未能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受托支付的要求,在贷款发放后,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金直接划入非房屋交易双方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又将资金划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述做法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违反受托支付要求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支机构有: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临沂路支行、建设银行上海张江支行、交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浦发银行上海杨浦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级(不含辖内其他支行);上海银监局对这7家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2个月,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待各机构整改完成并报经上海局核查验收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个人住房贷款按揭贷款业务。


并责成上述7家机构的上一级单位也就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违反受托支付要求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2)鉴于上海市工商局对虚假宣传的6家房地产中介进行了行政处罚,、上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6]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上海银监局要求辖区各商业银行暂停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佳韵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公司、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含为上述中介机构撮合的房屋交易提供按揭贷款,不包括已经网签的房屋交易)1个月,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待上海银行同业公会核实相关情况后再恢复商业银行与其合作业务。


(3)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对贷款资金应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要求在制度中予以明确。


(4)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制度,加强对首付款的资金性质审核,对非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代垫首付款的购房交易,应要求借款人对首付款自有性和充足性做出承诺,一旦发现借款人通过P2P、房产中介机构等渠道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并列入黑名单。


(5)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名单制管理,不得为房地产中介垫资提供隐性担保(包括不得以出具“同意贷款承诺书”等方式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不得将信贷资金直接划转给房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等。)



沪银监办通〔2016〕18号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的通知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资质审核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与未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而通过互联网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对于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1、中介机构或其员工为购房人提供或参与提供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服务;

2、中介机构或其员工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瑕疵,可能危及银行信贷安全;

3、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业务推荐能力.或发生欺诈和套取银行信用等不良行为;

4、向商业银行推荐的个人住房贷款中、集中爆发不良贷款;

5、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源信息不按规定发布和撤除。

 

二、依法合规开展日常合作

 

各商业银行要依法合规开展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日常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商业银行应要求合作中介机构允许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要求合作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商业银行不得与合作中介机构相互勾结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不得将金融服务与中介服务捆绑,不得以“返佣”形式给予或变相给予中介机构经济利益。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中介机构承诺的行业自律要求,要求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同建立承诺函制度。

 

三、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配合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搭建工作。对于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並人员.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便利服务措施;对于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商业银行应及时 将其信息向有关部门报送,并中止与失信房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

 

此外,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 。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各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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