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思|謝文郁:3.3『罪的問題  』人生價值的重新思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18-04-15 19:20:38


《失魂與還魂》-中國文化的困惑與出路


謝文郁著


第三章 人生價值的重新思考

 

(三)罪惡問題 


        罪的概念,集中了對人的本性的根本理解。然而,對於的罪的概念,中國人似乎總有格格不入之感。一種解釋認為,這是由於儒家性善論對國人影響根深蒂固所致。這種觀點似乎認為,性善論和所認為的人自始祖亞當墮落後都生來有罪的原罪概念水火不容。中國古代關於人性討論有性善論、性惡論和性無善惡論三派觀點。雖然這裡的討論一直就沒有中止過,但總的來說,性善論由於儒家的主導地位而得到廣泛宣揚。在日常用法中,善和惡作為對立概念來使用,而罪又常與惡聯用。實際結果是,善和罪也被理解為對立概念這種用法導致人們對原罪概念的誤解。因此,我想先在語言上對它們進行一些討論,以冀達到概念上的澄清。


       善的一般定義是好。所謂好有兩方面指稱,其一是對他人對社會的好;這種好通常從價值和道德的角度來理解,善的這方面指稱分量要重些。善的另一方面指稱是對自己的好。在漢語用法中,這種好往往用利益或益處等詞類描述。由於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往往對他人不利,因而善在漢語中很少用來指稱自己的好。相反,自己好更多情況下被稱為惡。惡的主要用法是指人對人的爭斗,特別是指對他人的傷害。由於人和人的爭斗都是從自我利益出發的,因此,自我利益一般被理解為惡。也就是說,在通常用法上,善和惡的對立實質上是社會道德和個人利益的對立。古代的性善論和性惡論之間的討論,實際上便是各自從不同方面出發的。性善論認為人的本性是善,即是說,人在本性上是社會的合群的,或有共同利益的,因而能夠培養出良好道德。性惡論則認為人性以自我利益為中心,維護並為自我利益而爭斗是合情合理的;因而社會必須承認這一點,並通過制定法律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達到法治天下。


        邏輯上看,如果我們注意到自我利益是對自己的好,因而即是一種善,從這個角度看,性惡論也是一種性善論。而且,當性善論認為人性為善時,指的是人能發展出某種倫理道德,由於這一倫理道德總是相對一定的社會而言,當新倫理道德發展出來後,舊道德就不再是善了。如果人性之善是相對舊道德而言,從新道德的角度看,人性就可能是惡了。從這一角度看性善論又可說是一種性惡論了。


         古代人性問題之爭不了了之,主要原因是人們未能明確認識到,談論善惡必然要求有一個標準來判斷善惡。不同的標準當然會得出不同的善惡判斷。但是,標準本身的善惡又需要另外的標準。人們永遠也找不到最後的標準,既然如此,當人們各執一端論證性善或性惡時,聽起來好象都有道理。


        但是對於罪,中國文化並沒有從哲學上進行討論。最早定義罪這個詞的是《墨子•經說上》。它寫到罪犯禁也。這裡的禁主要指國家法律,社會道德。由於人們未能深入討論最終的善惡標準,因而在談論禁時都是指現行的各種善惡標準。犯禁也稱為惡。這便是罪和惡聯用的原因。我們注意到,從不同的禁出發,定罪標準必然不同。在此不犯罪,在彼卻可能犯了大罪。因此,在哲學上,中國文化對罪的理解是混淆的、模糊的。

譬如說,性善論者從社會現行道德出發,批評性惡論無視社會既定善惡標準,是鼓勵人們犯罪。但反過來說,性惡論者也可以指責性善論鼓勵犯罪。這就說明,性善論者並不能避免犯罪;而性惡論者也並非一定就是罪犯。定罪標準不同,結論自然完全相異。

由於人們總是持有一定的善惡觀念,並以此出發評判事物,因而人們的犯罪感也必然依附這一定的善惡觀念。從自己的善惡觀念出發,一般來說,當人們所作所為違背它時,人們就會感到做錯事,從而出現犯罪感。犯罪感也稱為良心,它是調節人的行為的最終依據。


        不難注意到,良心高於法律判決,每一社會都有一定的法律,它代表著公正。形式上,它得到社會各階層的認可,因而對每個公民都是平等的。守法的公民無罪,受到尊重;犯法則是犯罪,依法處罰。這裡,標準來自法律。但法律又來自何處呢?它來源於人們對社會本性的認識。譬如,,。中國大陸現行憲法則依據馬列主義的國家理論等等。隨著人們對社會本性的認識發展變化,法律的合法性也就必然受到衝擊。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違背法律要求修改法律,從法律角度看,乃是犯罪。但人們認為他們的作為來自於正義,而法律喪失了正義,因此,他們全然不認為自己犯罪。這說明,人們是按照他們的內在善惡觀念來判斷正義的。良心是終極法官。,嚴格來說,這些判決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然而,大多數被判為有罪者並不認為自己有罪。


        而且,我們看到,良心也高於道德判斷。人們對善惡的認識也集中反映在一定道德原則之上。任何人違反道德都會受到譴責;而當事人也會內疚,出現犯罪感。道德原則作為社會行為調節工具,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它一旦為人們接受,它也有一定的格式。譬如,中國傳統的三綱五常,人們運用它來評價是非時總是按一定格式進行的。然而,人的善惡觀念變化而導致與現行道德原則相衝突時,人們根本地是服從自己的善惡觀念而不是道德。例如,五四新文化運動時,三綱中的忠貞一條受到強烈批評。新文化運動支持者認為人的感情應受到更多尊重,象嚴格要求守寡這樣的道德原則是摧殘人的感情。因此,寡婦再嫁在新文化運動看來乃是正義,是善。


        由於良心來自人的善惡觀念,由兩種相異或對立的善惡觀念相遇時,人們的良心也不一樣,甚至對立。人們在生活中發現不同的人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的良心,進而否定良心的權威。我們常能聽到諸如此類的說話你得憑良心做事,但兩個人都覺得憑良心做事,結果所做之事恰好相反。所以,人們必然懷疑良心的價值究竟何在其實,人總是按自己的善惡觀念判斷事物。當人們要求他人服從自己的善惡觀念而行不通時,便感嘆良心不存。


        良心不僅因人而異甚至對立,而且也隨著個人的善惡觀念轉變而發生轉變。譬如,一個人為生活所逼而成為強盜,他作為強盜自有強盜的道理。他的良心也由這出來。有一天,他發現他的強盜道理站不住腳。覺得他原來道理都是錯的。這樣,他就轉換了善惡觀念,他的良心判斷就可能和社會大多數人一致;這種轉換常常被描述為良心發現。實際上,每個人都會經歷到善惡觀念轉變而感覺到這種良心發現。人的善惡觀念都是一定生活背景的產物,它的有限性、不確定性和變化性是易證的。因此,良心發現實質上是良心轉換。

          良心轉換給我們提出一個問題有沒有一種良心,它永遠不會改變,即至善。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堅信,有這樣一種至善的不變的良心存在於每個人心中,它的存在是社會正義的最終根據。在他看來,任何人在進行是非判斷時都應求助並依賴它。依據良心所作的判斷必然是正確的。從邏輯上看,盧梭所信的良心必須具有真正至善性。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我們前面談到人們總是把自己理解的善惡觀念等同於至善,而這種至善往往要暴露其有限性。因此,在實踐中,人們可能把自己的至善觀念當作出發點,從而使至善的良心最終仍然不得不轉換。


        盧梭直覺中的那個良心究竟是什麼呢?我們的討論一再表明,有限的人不可能產生真正的至善。當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人身上確實有至善因素時,我們只能說它來自人以外。真正的至善只存在於超越的神那裡。但是,由於人的有限性,人無法突破限制而進達到神那裡並分有神性,取得至善因素。因此,唯一可能的是神主動分有它的神性給人。事實上也的確如此。神主動透過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向世人彰現了祂的至善至美,並且要求世人效法與活出基督的樣式。這就更新了有限的和變化無常的良知良心,從而使我們獲得了同耶穌基督相聯的新的心靈。


        從這樣一個以真正的至善為標準的心靈出發,我們達到了最後的良心發現。我們必然發現我們以前的所作為都是依據某些有限的善惡標準,而這些善惡標準在至善那裡都不是善。也就是說,我們依據惡的觀念做事;我們違背善的原則;我們實實在在地在做錯事;我們在犯罪。自己原來是罪人。


         當然,人們可以固執地把現有的善惡觀念當至善。由此出發,人可以小心慎重地遵守自己的善惡標準,如一定的道德、法律、習慣等規範,做一個模範的好人。他會認為自己無罪,因為他從未做錯事和壞事。一個嚴格按照現有善惡觀念做事的人,只要他的善惡觀念末受衝擊,則他不會有任何犯罪感。但是,他的生活,從另一種善惡體系的角度看,卻很可能是完全的邪惡,如社會大多數人看待強盜生活一樣。因此,拒絕承認自己是罪人,結果只能是讓自己永遠生活在邪惡中,永遠在犯罪。很顯然,人不可能逃避作為罪人的命運。


          這聯系到的原罪概念。《聖經》上說,我們的祖先,亞當和夏娃,他們不聽神的禁令,偷吃不該吃的果子,從而產生了關於善惡的知識,從而開拓了罪的源泉,稱為原罪。因此,世上人人皆罪人。


          我們注意到,人的原罪來源於人不聽神的禁令。什麼是神的禁令?《聖經》上說,神按自己的形象造人。人作為神的形象,各方面都和神一樣;但有一點不同,就是神是造物主,因而是無限的,而人是被造物,因而是有限的。神和人之間的這條界限就是神的禁令。當人企圖超越這一界限時,人就無視神的禁令而成為罪人了。


         然而,一方面,神的禁令是無法打破的。人追求超越自己的有限性,追求建立終極的確定性,也就是說,要把自己成為神。但造物主和被造物的界限仍然在那裡。另一方面,人又不聽神的禁令而執意追求,認為神的禁令是可以違背的;結果是離神的意願越來越遠,不斷墮落。由此可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得到救贖。也就是說,人的認罪和救贖都只能在基督贖罪中才得以實現。


         我們在認識和討論基督福音的必然性時,一直注意的是,為什麼人執意認為神的禁令不是終極權威,而是可以違背或可以打破的框框?這裡的關鍵是人的善惡觀念。人有了善惡觀念之後,把這有限的善惡觀念歸為至善,從而認為自己實現了超越而成為無限的神。通過這樣一種被歸為至善的善惡觀念,人有了盾牌抗拒神的禁令,並進而拒絕承認自己是罪人。換句話說,人按一定的善惡觀念生活,追求守法,成為有道德,有價值的人(以這一定善惡觀念為標準)。這樣,人作為罪人的本質就被掩蓋了。


        當然,這種掩蓋是不能持久的。我們在分析人的良心轉換時已經發現,人作為罪人隨著一定善惡觀念的解構而赤裸裸地被暴露。人的原罪,無論人們作何種努力去掩蓋它,它都實實在在存在於人的本性中,因為神的禁令乃是終極權威,是不能打破的。但人還是要努力掩蓋自己的罪人本質。人為什麼要拒絕認罪呢?我們發現,拒絕認罪反映了人的兩種心理傾向;首先,人在良心轉換中發現自己的罪人本質被暴露,因而對之恐懼並設法脫離它。人的這一心理傾向可以導致這樣一種努力方向,即接受基督福音,以基督為道路,得到真正的救贖,脫離罪人本質。但是,人還有另一種心理傾向,即認為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清除自己的罪人本質,譬如,建立新的善惡觀念並努力格守之,做一個守法模範。受這後一種心理傾向影響,人繼續追求掩蓋自己的罪人本質,結果是離真正的救贖越來越遠。拒絕認罪導致自己犯更大的罪──自負。


         自負的根本特點是認為自己的善惡觀念是最好的,因而只要遵守它,人就能成為好人,脫離罪人。由於自負堅持等同自己的善惡觀念於至善,從而使人的生活牢牢束縛在一定的善惡觀念之中,並與真正的至善隔離開來。自負阻礙人們對自己的罪人本性的發現,從而把自己限制住,從而無法擺脫作為罪人,得到拯救。


         而且,自負不僅堵塞了自我得救之道,它還給社會帶來不公正,阻礙社會進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善惡觀念;因為它等同於至善,因而人必然要求他人也服從它。至善者必然是普遍的。當人們這樣推廣自己的善惡觀念時,如果為更多的人接受,那這一善惡觀念就會形成集體的力量。如果個體拒絕接受這一集體的善惡觀念,則他就會面臨一種強大的壓力。借助於國家機器,一種成為社會統治力量的善惡觀念必然對異己力量實行高壓。這便是社會不公正的根本原因。


        然而,社會公正來源何處?,,誰的正義(善惡觀念)才是真正的至善?但是,我們前面的分析表明,這裡對抗的雙方,他們的善惡觀念都是會暴露有限性的。因此,無論誰的正義得到伸張,我們都處於不公正之中。《聖經•新約》記載了基督耶穌的一個比喻。這個比喻很好地回答了神的正義和人的正義的區別。他說神好象這樣一個地主,他給每一個前來工作種地的人一定的報酬。來幹活的人有的早來,有的遲到,但神給每一個人的報酬都是一樣。從人的角度看,這是很不公平的。早來的人幹的活多,收入卻和遲到的人一樣。但在神那裡,這裡的多少統統失去意義。神給予人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樣的,而且是充分的。人談論的是誰的善惡觀念更好些,人要求的是伸張自己的善惡觀念,這些東西在神那裡都不是善。只有承認它們是有限的和有罪的,接受神的恩賜,人才能得到真正的至善,社會也因此建立真正的正義。


        總之,人的自負給個體和社會都帶來困境。人的自負導致了人自以為借助自己的善惡觀念即可逃避作為罪人,但這種努力的結果卻導致了更大的罪。實際情況是,人愈是自負,愈是遠離救贖之路。人愈是企求通過自己的力量掙破束縛,人就被束縛的愈緊。死路一條。


         人無法擺脫作為罪人。人必須認罪悔改。

 


谢文郁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56年生,广东梅州人。
美国克莱蒙特研究大学宗教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硕士。

美国富勒,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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